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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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舆情协调制度
索引号 014319477/2021-00019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公开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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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舆情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委在应对各类政务舆情中的协调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我委信誉及正常工作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等规定,并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完善舆情协调管理组织体系,成立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舆情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委信息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联络点设在委信息中心。

第三条 协调领导小组是我委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我委应对各类舆情的工作,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工作,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我委对外发布信息。

第四条 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开展舆情引导,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五条 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做到科学、依法、有效处置。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契机,变被动为主动,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六条凡是涉及到多个处室、单位的要建立联动机制,在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统一步调、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整体合力。

第七条 加强与市宣传、网信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单位之间的舆情信息共享、协同处置,建立政务舆情回应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条 出现突发事件和重大敏感舆情时,主动向市宣传、网信部门报送调查处置材料。

第九条 对市宣传、网信部门通报的网上舆情,应及时核实处置并反馈。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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