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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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明确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014319477/2023-00203 分类 政策解读   物价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公开日期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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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明确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解读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守兵

2023年1月1日,《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省办法》,2023314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现行收费政策,制定下发了《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与《省办法》的区别

  1.《通知》是从具体操作层面细化《省办法》有关政策规定,是贯彻落实《省办法》。

  2.《通知》不仅明确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政策,还统一公布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政策。为进一步精减政策文件,《省办法》出台后,我市在清理废止与《省办法》相冲突的文件时,将已废止文件中仍有效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政策部分纳入《通知》中予以统一公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统一明确我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政府定调价有关问题。包括明确市、县(区,含功能区)两级政府定调价权限划分和部门职责分工,成本审核注意事项,学校定调价建议时间节点等。

二是明确民办小学、初中学校课后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政策。

三是明确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市场调价行为规范。

四是公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政策。

五是进一步强化学校收费公示和收费行为监管。

三、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提交定调价建议时间

  按照《省办法》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民办小学和初中学校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课后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参照公办学校执行。为确保学费、住宿费政府定调价决定书在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开,需要定调价的学校应按照《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于2月底前向同级教育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同级教育部门在初步成本审核基础上,于3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定调价意见和建议,并移送有关材料。对超过规定时限提交定调价材料的,教育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可不予以受理。

四、如何规范处理民办中小学校集中调价建议

教育部门应每三年开展一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调价需求调查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学校集中调价需求,应提前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方案。经评估确需集中调价的,应提醒有关学校在上年11月底前向教育部门提交调价申请材料。教育部门应在上年12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集中调价意见和建议,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控方案,确保政府集中定调价文件按时平稳出台。对超过规定时限提交定调价材料的,教育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可不予受理。

五、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定调价行为

  按照《省办法》有关规定,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3年内相对稳定,单次调价幅度不得过高。

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政策

  1.收费项目。统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费。

2.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3.收费减免。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学费免费标准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学校学费标准超过免收标准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4.代收费规范。民办职业高中代收费参照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代收费参照江苏省高等学校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5.收费监督管理。民办职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其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费。收费调整、收费公示、收费票据、成本核算、财务管理等规范和监管,参照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退费制度由学校在参照民办中小学校退费规定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七、如何进一步加强学校费公示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减免规定、退费办法、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除应按照《省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通过学校公示栏、门户网站、招生简章等常态化公示外,还应在收费场所、入学通知书等醒目位置公示或标注。招生简章应于公布前报所在县、区(含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民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公示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同时公示财政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公示学费标准,应同时公布一、二、三年级按照规定应免除的学费标准。

八、如何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省办法》规定职责分工,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部门长效协同监管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定调价管理,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学校收费行业督导和财务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学校收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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