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各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市管各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和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085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费项目
我市民办中小学执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课后服务费、伙食费、校车费,代收费包括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城市中小学;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教辅材料费。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校车费。代收费包括教材(含磁带)费、作业本费、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军训服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交通费、食宿费)、教辅材料费。
民办职业中等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费。
二、加强定调价管理
(一)定价管理形式。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校车费,由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财务隶属关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程序制定。
制定调整学费、住宿费,应以办学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教师合法权益、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提出定调价建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需要定调价的学校,在成本测算和周边同类同档学校收费水平调查基础上,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教育部门提出建议,同级教育部门经成本审核后,应于4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提出定调价意见。
制定调整校车费,应以校车运营直接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长学生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制定。
课后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按照省、市有关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场调节价管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由民办学校依据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周期性平稳有序。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免费标准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学校学费标准超过免收标准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调价频次。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3年内相对稳定,单次调价幅度不得过高。新制定调整的收费标准,至少应于新学年开学30日前向社会公开。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各级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具体规定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三、加强成本审核
(一)学费成本审核。制定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政府指导价,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费定价成本调查审核,在扣除财政补贴补助收入(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应按照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免除的学杂费标准)、课后服务费收入、学生住宿服务成本、校车费收入、食堂服务成本等项目基础上,确定学费生均定价成本。
(二)住宿费成本审核。制定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住宿费政府指导价,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中小学住宿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本〔2009〕362号)开展住宿费定价成本调查审核,在按规定扣除财政补贴补助收入等项目基础上,确定住宿费生均定价成本。
(三)校车费成本审核。校车费运营直接成本费用包括驾驶人员费用、维修费、保险费、燃料费、营运车辆规费等,不包括车辆购置折旧费用(纳入学校办学成本)。制定调整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车费政府指导价,应在扣除财政补贴基础上,确定校车费生均定价成本。
四、规范财务管理
民办中小学应加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民办中小学学生与公办学生一样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中小学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量与生师比应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中小学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伙食费、校车费,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规范收费行为
(一)收费方式。学费、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收费。
(二)退费规定。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退费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疫情等不可抗力期间,住宿费应在学期末根据学生实际住宿天数情况,按天计退。学生受到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三)严格收费公示。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应在校内收费场所和学校网站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醒目位置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还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还应公布一、二、三年级按照规定应免除的学费标准。
(四)明确收费报告。民办中小学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上一年度的收费收入收支等情况,分别报送给属地发展改革(经济发展)、行业主管和市场监管部门。
六、加强收费监管
各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要加强行业内民办学校收费监管,及时督查指导学校制定定调价稳控预案,防范定调价风险。督查指导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费和资金使用监管,发现民办学校乱收乱支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收费日常监管,畅通收费举报投诉机制,严厉查处违法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