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确保我委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需要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规范体式的公文,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的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认定公开属性,在发文稿纸上标明“是否公开”和“公开属性”。公文公开属性分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和“此件不予公开”4种。
第四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文中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内容。
(二)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部分公开”。
(三)属于本机关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等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四)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予公开”。
(五)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六)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属性认定意见的义务。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一)提出意见。公文公开属性由拟稿单位(处室)提出。对提出“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注明理由,其中要对“此件部分公开”的公文作区分处理,将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删减后同步呈报。
(二)标注属性。公文公开属性确定后,应按照审核认定的公开属性制发公文,在附注位置(落款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格)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 “此件部分公开” “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三)公开发布。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字样的公文,由委信息中心在文件出台20个工作日内通过委网站信息公开栏对外公开发布。
第六条 各单位(处室)要认真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委办公室对没有标注公开属性或标注“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的公文,一律退回拟稿单位(处室)重新办理。对应公开未公开、定性不准、未标注公开属性等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