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各功能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国网宿迁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用电营商环境,加强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规范用电负荷接入报装容量计算方式和程序,科学配置资源,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用户电力“获得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宿迁市用电负荷管理操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印发
宿迁市用电负荷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苏发〔2022〕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2年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运行发〔2022〕352号)和《宿迁市营造全省一流用电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计划》(宿政传发〔2021〕9号),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强化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规范报装程序,科学配置电力资源,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用户电力“获得感”,特制订本规范。
一、电力接入规范
(一)居民电力用户
1.基本原则。对于社区居民电力用户,报装容量参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执行;对于零散居民电力用户,报装容量按照每户8kW确定。
2.实施规范。对于申请单相用电的用户,如8kW不能满足其用电需求,可适当放宽至单相12kW。对于申请三相用电的用户,供电企业应现场核定实际用电设备容量,确认住宅内是否添置了三相动力电器(如三相空调等);对于因美丽乡村建设开展大规模翻建的地区,供电企业应根据政府批复的房屋建筑面积,依据《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合理核定用电容量。
(二)低压非居民电力用户
1.基本原则。对于低压非居民电力用户,报装容量应不超过其用电设备额定容量(kW)的总和。
2.实施规范。对于报装容量在40kW及以下的用户,供电企业应直接受理其用电申请。对于报装容量在40kW以上的用户,供电企业在受理其申请后,应协助用户根据实际用电设备合理确定报装容量,用户应积极予以配合。设备未安装至现场的,在确认用户提供购买凭证后,该设备容量可计入报装容量。对于政府水利部门灌溉、排涝设施覆盖的范围,原则上不以个人名义新立农田灌溉类用电户。对于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宿迁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宿新汽办发〔2022〕1号)要求,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按照市场主流电动汽车型号标配的充电模式(慢充)申请用电容量(常规车型按每个充电设施7kW申请,特殊车型开放至21kW)。
(三)高压电力用户
1.基本原则。根据《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88-2007)等相关规定,高压电力用户应采用需用系数法、用电负荷密度法等方法合理测算报装容量(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新增电力用户(含增容用户)分路负荷采集及控制接入要与受电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同投运。
2.实施规范。对于10(20)kV电压等级电力用户,报装容量在500kW及以下的,供电企业应直接受理其用电申请;报装容量在500kW以上的,供电企业应在受理其申请后,协助用户复核报装容量,确保科学合理。对于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在开展接入系统方案评审时,应对用户报装容量及重要性等级进行复核。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接入工程可按本期、近期(1-5年内)报装容量一次性建设到位,受电工程可按项目进度分期建设。
二、电力负荷管理
(一)信息化平台建设。供电部门应加快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积极推进企业电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接入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有序拓展非工业空调负荷、路灯亮化、储能、数据中心、冷库、充换电站等实时需求响应能力,实现智能监控指挥、负荷深度分析及需求响应等全流程一站式闭环管理,确保2023年迎峰度夏前具备全市最大用电负荷30%以上的负荷控制能力。要加快电力用户负控开关回路的接入改造,对于存量电力用户的变电所开关设备不具备自动分合闸功能的,电力用户应及时完成改造,确保在2023年5月底前完成负控控制回路接入工作。
(二)电力用户负荷管理终端改造。对于10(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供电部门要实现电力安全保供下的负荷精准控制和用户常态化、精细化的用能服务,组织开展电力用户负荷管理终端分路监测功能升级改造。要提前开展电力用户开关和接入负荷情况调研,做好负荷特性分析,协助电力用户厘清保安负荷与可控负荷,依法依规推进施工改造工作。
三、超容用电治理
(一)超容用电定义。高压用户实际运行容量超过热备用状态及未加封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或低压非居民用户实际运行容量超过合同约定容量,则认定为超容行为。用户实际运行容量由供电企业电能表记录的当月最大需量值确定。
(二)超容治理标准。对于结算周期(1个月)内,供电企业电能表计量的15分钟负荷曲线连续4个点超约定运行容量105%、或连续2个点超约定运行容量120%、或存在1个点超约定运行容量150%的高压用户,以及超容比例大于50%且超出合同约定容量20kW以上的低压非居民用户,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超容用电行为治理。
(三)超容行为处置。供电企业应及时对存在超容用电行为的用户发放超容通知单,告知整改限期。用户拒绝签收的,供电企业应现场使用服务记录仪对通知单发放过程进行记录,并通过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其违约情况。用户拒不接受治理的,供电企业应做好现场证据留存,并按照法定程序中止供电。对于连续两个月满足超容治理标准,且超容比例大于20%的高压用户,应下发限期整改告知书,督促用户限期完成增容业务办理,对于逾期仍未完成增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容量对其实施功率控制,超容用电时采取负控跳闸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规划引领,优化服务模式。各县、区电力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属地监管职能,会同供电部门宣传负荷有序接入、需求响应的重要意义及超容用电行为在引发电网事故、危害供电秩序等方面的影响,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形成合法合规用电的良好社会氛围。供电部门应落实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负荷预测,推动区域电网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深度融合,合理布点供电设施,增强电网供电能力;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做好有序报装宣传,从源头规避不合理占用电力资源行为;主动向社会公布营业区内报装服务电话、线上报装渠道操作方式,接受电力用户咨询。
(二)加强指导监督,推动规范用电。供电部门应加强对电力用户的指导,引导用户合理确定用电报装容量。电力用户送电后一年内最大负荷原则上应达到报装容量的60%(以供电企业计量装置记录为准),如未满足上述要求,高压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办理增容等业务;低压电力用户应无条件释放多占容量。低压电力用户连续一年不用电,供电企业可以销户终止其用电。对恶意虚报用电容量、侵占电力资源、拒绝接入负控开关回路、超容用电的企业,由属地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开展沟通解释、监督约谈等工作,督导用户规范用电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多方合力。建立超容整治常态工作机制,供电部门应指导电力用户通过办理增容、调整生产班次、降低设备同时率等方式减少超容用电,利用现场服务、短信、企业微信等渠道向用户进行预警,提醒用户做好容量管控,并根据用电设备特性协助用户开展用电经济性分析,加强问题的闭环管理,切实推进超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常态化做好用电负荷管理,各级发改、供电部门应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合理调整生产计划,建立内部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在迎峰度夏(冬)期间错峰、避峰用电,让电于民。各电力用户应配合供电部门开展负控改造,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开关试跳,对试跳失败的开关、控制电源进行检修,确保电力保供期间设备健康运行。各负荷集成商(电能服务商)应创新智能用电服务内容和模式,为电力用户提供能源托管、市场交易、综合节能等专业化、个性化、多样化的用电服务,提升能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健全信用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快推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针对电力用户的用电报装容量合理性、送电后负荷释放水平、超容用电行为、需求响应状况以及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建设、用电报装服务水平,加大监督力度,逐步规范全市用电负荷管理,助力优化全市用电营商环境。
五、附则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各配售电公司参照本管理规范执行。
附件:高压电力用户报装容量测算方法
附件:
高压电力用户报装容量测算方法
高压电力用户应科学合理确定报装容量,优先采用需用系数法测算,无法采用需用系数法测算时,可按用电负荷密度法测算。
一、需用系数法
1. 根据用电设备的额定容量、负荷特性和行业特点在实际用电负荷下的需用系数求出计算负荷,并考虑用电设备使用时的各种损耗等因素,以及国家规定电力用户应达到的功率因数值和电力用户实际自然功率因数,来确定用电报装容量。即:S=Pj/COSφ=∑PeKd/COSφ。
式中:
S-视在功率(kV·A)
Pj-计算负荷(kW)
Kd-需用系数
COSφ-电力用户的平均功率因数
∑Pe-电力用户需用设备容量总和(kW)
2. 常见的几种工业用电设备的需用系数见表1。
表1 工业用电设备的需用系数
用电设备名称 |
电炉 炼钢 |
转炉 炼钢 |
机床 加工 |
机械 制造 |
纺织 机械 |
毛纺 机械 |
面粉 加工 |
榨油机 |
需用 系数 |
1.0 |
0.5 |
0.2~0.5 |
0.65~0.85 |
0.55~0.75 |
0.40~0.60 |
0.7~1.0 |
0.4~0.7 |
二、用电负荷密度法
不同用户负荷密度指标参照表2。
表2 常见的工业与民用电能电力用户的负荷密度指标
用途 |
负荷密度指标 (kW/㎡) |
用途 |
负荷密度指标 (kW/㎡) |
铸钢车间 |
0.06 |
旅游宾馆 |
0.07~0.08 |
焊接车间 |
0.04 |
商场 |
0.12~0.15 |
铸铁车间 |
0.06 |
科研实验楼 |
0.08~0.10 |
金工车间 |
0.10 |
办公楼 |
0.07~0.08 |
木工车间 |
0.66 |
中、小学(有空调) |
0.07~0.08 |
煤气站 |
0.09~0.13 |
中、小学(无空调) |
0.03~0.04 |
锅炉房 |
0.15~0.2 |
医院 |
0.08~0.1 |
压缩空气站 |
0.15~0.2 |
博展馆 |
0.06~0.07 |